更生方案的履行期限原則為6年,例外為8年。
如果在履行期間沒辦法按照原本法院認可的方案來還款,該怎麼辦?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
(第1項)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第2項)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出於非己身所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非人力所能參與或所能阻止,而陷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之債務而言,例如債務人於履行清償期間遭逢重大意外災害(如車禍、火災或罹患重大不治之惡疾而喪失工作能力)或債務人突然非自願性失業,而可預見、持續性的無法就業謀生;或因遭逢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水災而因其損害甚鉅致無力清償等情事,方屬適例。
常見的情形有:
一、收入銳減
1、失業或離職待業期間收入不穩定(※疫情影響也可聲請延緩清償!)
2、因觀察勒戒或刑事案件之執行暫時無法工作
※但如果是酒駕等故意犯罪情形可能會被法院駁回
3、車禍、生病、受傷等情形導致暫時無法工作
4、因懷孕、待產等情形導致時無法工作
二、支出增加
1、車禍或家人突然生重病導致增加額外的醫療及看護費用支出
2、小孩出生導致扶養費用增加
3、其他扶養義務人死亡導致扶養費用增加
※特別注意:不要一次把2年的延緩期限用完!!
延長期限最多只有2年,可以分次使用,但2年期限是累計的。
為不可預測的未來保留點額度,以免將來遇到其他不可避免的事故!
假設:債務人A的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為100年1月起到105年12月止,每月應清償金額為新台幣8,000元。101年4月間,A因為車禍必須休養1年、無法工作,在勉強清償3個月後,向法院聲請延緩清償2年獲准,最後一期為107年12月。106年8月間,A突然因為失業,想要再向法院聲請延緩清償。但因為A在這個更生方案中的延緩清償期限額度(2年)已經使用完畢,法院就不會准許第2次的延緩清償聲請!
延伸閱讀:更生、清算哪個好?
※每個人的還款能力、職業需求不同,請務必依自身情況和律師討論過後再行決定。
※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 個人的卡債、信貸」類型的債務處理,設有專案扶助機制。
透過法扶,不需要付錢給法扶、不需要付錢給律師、只需負擔法院相關規費
參考連結: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申請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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