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解除後,共有人還可以主張優先承買嗎?
問:A、B是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持分)各1/2。C以200萬元向A購買1/3的應有部分,並在契約書上特別約定:「如果B行使優先承買權的話,A、C合意解除買賣契約。」B接到通知後,主張要以同一條件(價金200萬元)優先承買A的持分。A、C隨即解除契約買賣契約。在買賣契約已經解除的狀態下,B還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嗎?
答:可以!!!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間就出賣其土地應有部分或共有土地之買賣契約已合法存在,於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後,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者,該「合意解除」既在他共有人行使其優先承購之形成權之後,對於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自不生影響。
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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