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共有・優先承買權常見問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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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解除後,共有人還可以主張優先承買嗎?

 

問:A、B是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持分)各1/2。C以200萬元向A購買1/3的應有部分,並在契約書上特別約定:「如果B行使優先承買權的話,A、C合意解除買賣契約。」B接到通知後,主張要以同一條件(價金200萬元)優先承買A的持分。A、C隨即解除契約買賣契約。在買賣契約已經解除的狀態下,B還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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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借地建屋)可以行使優先承買權嗎?

問:A是土地所有權人,B向A借土地後在上面蓋房屋。之後,A想要把土地賣給C,B可以主張對於這塊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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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未保存登記建物)可以主張優先承買嗎?

 

問:A是土地所有權人,B向A承租土地後在上面蓋房屋,但沒有申請保存登記,房屋本身是違章建築。之後,A想要把土地賣給C,B可以主張對於這塊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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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A是土地所有權人(全部持分)、B是地上權人並且在上面蓋房屋。A想要把土地賣給C時,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必須將買賣條件用書面方式通知B、讓B來決定要不要行使優先承買權(=用跟C一樣的價格條件把土地買下來)。但A可不可以在設定地上權時,事先跟B約定好「未來如果A要賣土地時,B同意放棄行使優先承買權利」?

 

答:可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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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如果沒有通知,還可以行使優先承買權嗎?

優先承買權依照可以主張的強度,分為債權效力、物權效力兩種。

債權效力(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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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所說的「共有」,有「分別共有」、「公同共有」2種。

公同共有通常會出現在繼承、合夥關係、祭祀公業、信託(有複數受託人時)等情形;分別共有就是一般常見的情形。

兩種最大的差異是:「分別共有」有應有部分(持分)的抽象概念設定,您可以自由處理自己持分;但公同共有沒有這種設定,共有人有多少比例的權利是不確定的,必須再經過其他手續,把共有人間的比例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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