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程序適用有固定收入、有還款意願,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沒有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的情形。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如果經法院裁定准許後,並提出法院認可或是債權人同意的更生方案後,如果債務人有按照更生方案履行(還款期限原則上為6年),剩下的沒有還完的債務一筆勾銷。

 

 

 

聲請條件

一、債務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是未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小規模營業活動是指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

如果有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需提供公司申報營業稅之401報表,說明「平均每月營業額」沒有超過20萬元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是有不能清償之可能

依照債務人的資產、勞力、信用等判斷。如果將餘額(每月收入扣除支出)用來還款,會出現清償期間過長(例如20年)、超過法定退休年齡65歲),或是有身體健康因素不能清償之情形。

 

三、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本金及利息),沒有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

四、前置協商、調解不成立;前置協商、調解成立但因不可歸責而毀諾未履行

如果債權人中有金融機構的話,依法必須先進行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程序:

① 前置協商、前置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② 前置協商、前置調解成立,或是依照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95協商)協商成立,但後來因為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履行協商條件變得困難而毀諾未履行→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五、沒有下列情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46條)

①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第42條第1項)

② 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是破產法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第46條第1款)

③ 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履行經法院認可之協商條件(46條第2款)

④ 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是到場而故意為不真實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報告財產變動狀況(第46條第3款)

 

 

延伸閱讀:

了解更生程序(法院流程)

更生清算哪個好

債務處理需要費用嗎?

了解前置協商程序

了解前置調解程序

 


※每個人的還款能力、職業需求不同,請務必依自身情況和律師討論過後再行決定。

※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 個人的卡債、信貸」類型的債務處理,設有專案扶助機制。

透過法扶不需要付錢給法扶、不需要付錢給律師、只需負擔法院相關規費

參考連結: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申請扶助律師  


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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