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程序適用有固定收入、有還款意願,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沒有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的情形。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如果經法院裁定准許後,並提出法院認可或是債權人同意的更生方案後,如果債務人有按照更生方案履行(還款期限原則上為6年),剩下的沒有還完的債務一筆勾銷。
聲請條件
一、債務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是未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小規模營業活動是指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
※如果有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需提供公司申報營業稅之401報表,說明「平均每月營業額」沒有超過20萬元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是有不能清償之可能
※依照債務人的資產、勞力、信用等判斷。如果將餘額(每月收入扣除支出)用來還款,會出現清償期間過長(例如20年)、超過法定退休年齡(65歲),或是有身體健康因素不能清償之情形。
三、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本金及利息),沒有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
四、前置協商、調解不成立;前置協商、調解成立但因不可歸責而毀諾未履行
※如果債權人中有金融機構的話,依法必須先進行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程序:
① 前置協商、前置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② 前置協商、前置調解成立,或是依照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95協商)協商成立,但後來因為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履行協商條件變得困難而毀諾未履行→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五、沒有下列情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46條)
①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第42條第1項)
② 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是破產法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第46條第1款)
③ 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履行經法院認可之協商條件(46條第2款)
④ 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是到場而故意為不真實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報告財產變動狀況(第46條第3款)
延伸閱讀:
※每個人的還款能力、職業需求不同,請務必依自身情況和律師討論過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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