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程序適用有固定收入、有還款意願,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沒有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的情形。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如果經法院裁定准許後,並提出法院認可或是債權人同意的更生方案後,如果債務人有按照更生方案履行(還款期限原則上為6年),剩下的沒有還完的債務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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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流程
一、法官判斷債務人是否可更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駁回」
① 債務人在向法院聲請更生後,法院會先確認債務人提出的資料是否充足,並且要求繳納必要費用。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法院在收到債務人的聲請資料後,通常會在1個月內發出補正裁定,要求債務人在20日內提出資料並繳費,如果逾期,會發生「駁回」的後果,建議債務人在聲請更生前就先將資料準備好,以免超過20日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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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法院調查程序
法院會債務人提出的資料、確認債務人在更生聲請前2年內的財產變動狀況,在調查過程中,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也會要求債務人到法院說明(開庭)。
在調查結束後,法院如果認為債務人情形符合聲請條件,就會裁定開始更生。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自101年起至今,各地法院裁准開始更生的比例大約落在68%~79%(97至100年間的平均裁准比例為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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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結果:「更生開始裁定」、「聲請駁回」
更生開始裁定
→「聲請人即債務人XXX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上午○○時開始更生程序」
恭喜你!可以進入下一階段,由司法事務官協助擬定更生方案(還款方案);如果有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的話,強制執行程序也得依法暫停。
聲請駁回→檢討被駁回的原因,排除不利因子後,可能可以再聲請更生。
※如果用相同理由,而且在短時間內再次聲請更生,可能會被法院再次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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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生執行事務:製作債權表→債權人同意或法院核可更生方案→確定
① 公告債務人開始更生、確認債權金額→製作債權表
法院會公告債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已經開始更生,並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於一定期間內申報債權(10至20日內)、補報債權(再加20日內)
同時,為了確認債務人提出的財產、收入、支出等資料是不是正確、是不是最新版本。通常法院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下列資料:
❶ 債務人最近1年內的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❷ 債務人近2年內的年終、三節獎金、考績或是其他獎金的發放數額及標準
❸ 債務人所有的存摺(確認最近1年的交易明細)
❹ 提出所有曾經購買過的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
❺ 債務人退款用的存摺封面(※退還用剩的必要費用所需)
② 債權人可決更生方案或法院認可更生方案
在申報債權、補報債權期間結束後,法院會將所有的資料整理出「債權表」,並提供給債務人;債務人必須在收到債權表的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給法院;法院會再將更生方案寄給債權人表示意見,如果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沒有回覆,就代表「同意」更生方案。
➊同意更生方案的債權人數+代表的債權總額,均過半→債權人可決+法院認可
❷債務人已經盡力清償,且無其他不認可事由→法院自行裁定認可
如果債務人沒有在期限內提出更生方案、有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等事由存在時,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至於債務人有沒有盡力清償,不是依照還款的比例來計算。
依照司法院統計結果,更生程序的清償成數從101年間的24.29%開始下降,109年度清償成數為11.41%(修法前,97-100年間的清償成數為44.95%)。
更生方案認可比例,在97年度為24.65%、98至100年間為62.52%至72.72%,101年間修法到109年度為止,更生方案認可比例約為82.75%到8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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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的還款能力、職業需求不同,請務必依自身情況和律師討論過後再行決定。
※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 個人的卡債、信貸」類型的債務處理,設有專案扶助機制。
透過法扶,不需要付錢給法扶、不需要付錢給律師、只需負擔法院相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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