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間借錢要寫借據嗎?」、「又沒有多少錢,寫借據好像很傷感情。」

有這種想法的人一定很多,身為律師也很想要有這種借錢不用寫借據的朋友(誤)。

寫借據確實會有較生硬、不通情理的感覺。但感覺對了就好了嗎?如果要寫借據的話,該怎麼寫?

先來看一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法院在判斷有沒有借錢時,通常會看2件事:

1、有沒有合意?

債權人(借錢的人)、跟債務人(跟別人借錢的人)對於借錢這件事有沒有達成共識?

有說好是「借」嗎?還是是「送」錢給對方?

2、有沒有交付?

債權人有沒有實際把錢交給債務人?是用現金交付?直接匯款到債務人戶頭?

 

那…要寫借據嗎?

除非對方很誠實的承認確實有借錢,否則強烈建議要寫借據!

1、當事人全名、地址、電話。

※慎重一點的情形會用身分證確認,並且寫上身分證字號。

2、金額

※如果是外幣也要特別註明,金額最好用國字的壹貳參肆來寫,避免竄改。

3、給現金或是匯款

※如果是給現金的話,最好註明現金交付、當場收受無訖等字樣,再讓債務人在旁邊簽名。

※如果是匯到債務人名義的帳戶的話,最好註明是哪家銀行的哪個帳號。

※如果債務人要求匯到其他人的戶頭時,也要寫清楚是依債務人指定匯入XXX戶頭。

4、年月日

※哪一天借款也要寫清楚。

5、還款日或是利息

※這部分非強制 ,但如果有約定的話建議寫完整一點。


 

 

最後

借據是最直接的證據,如果當下真的沒辦法寫借據。

至少得想辦法留下相關記錄,比如匯款記錄、有提到借錢/同意借錢的對話記錄等等,來證明真的有借錢這件事!

如果什麼都不做的話,勸你最好抱著要不回來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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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蹊法律事務所 林香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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