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如果債權人中有金融機構的話,就必須先以書面方式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是調解。

 

 

 

在前置協商程序的部分:

一、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

只要債權人中有一個是金融機構,就得用書面方式先協商或是調解。

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農會、漁會等。

 

問題1:「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怎麼看?

以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第1頁上面註記「*」的為主。

 

問題2:如果債權人只有資產管理公司,也要做前置協商嗎?

可以跳過前置協商,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如果聲請人願意的話,也可以先跟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協商或向法院聲請調解。

 

問題3:可以不先跟銀行做前置協商,直接跟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如果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話,會被直接當作是(視為)向法院聲請調解。白話來說,該跑的程序還是要跑,法院會按照「前置調解」的程序來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2-1條)。

 

二、運作方式

(一)債務種類

未限制債務種類。但有幾種不會列入協商範圍,例如:1政府擔保債務、2就學款貸、3勞工貸款、4非金融機構之債務(已經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等。

(二)協商條件

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時,通常債權人方面會比較強勢,通常會要求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三)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情形

協商成立:依照協商成立的方案還款。

協商不成立(或是超過30日不開始協商、開始協商後90日內未達成協議):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注意:

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後,如果有任何一間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的話,視為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

 

參考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2-1條規定: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者,如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規定:

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

 

延伸閱讀:前置協商與前置調解之比較

延伸閱讀:前置協商、個別協商、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該怎麼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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