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拿到勝訴判決後,對方就應該要按照判決內容履行(給錢或是其他),如果是沒那麼撕破臉的狀況下,通常可以透過雙方的律師、寫存證信函等方式,確認判決履行的細節,比如說要給的總金額是多少?有沒有可能再打折?能不能通融分期一下?利息要算到哪一天?錢要怎麼給?匯款還是給現金?等等。

 

但如果是雙方關係鬧得很僵(或是債務人就是不願意主動付錢),就只能再透過向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來強制對方付錢(比如直接扣薪、扣銀行存款、拍賣房地等)。這邊提供一個簡單流程讓大家參考:

1、確認手邊現有資料是不是執行名義

只有執行名義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是法院判決的話,必須還要有確定證明書才能開啟程序。通常確定證明書會在案件確定後(都沒有人上訴),書記官才會核發。

 

2、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清單、所得清單

※同時要確認債務人的財產所得情形(要看懂財產所得清單!)。

如果有薪資收入→可以扣薪!

如果有銀行利息收入→可以扣存款!

如果有股利收入→可以賣股票!(但因為股票交易情形較快,通常會直接查集保中心的資料,直接扣債務人當下有的股票)

如果有不動產→要再向地政事務所調閱登記謄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要一併提出。

台灣每年的所得稅是每年5月申報前一個年度的所得情形,簡單來說,110年5月需要申報109年的所得。所以如果在現在的時間點(110年4月29日)向國稅局申請的話,能得到的資料是108年度的所得資料,所得資料跟實際情形存有時間差。不過國稅局的資料通常會在每年的7月份更新過,也就是110年7月後,就可以申請到109年度的所得資料了!所以法院執行處案件量最驚人的時點,通常會是每年7月份。

※注意:申請需要規費。財產清單=250元、所得清單=250元。

 

3、寫狀紙(強制執行聲請狀)、向法院遞狀+繳執行費

執行費是0.8%,應該是債務人要負擔,但聲請人要先墊繳。假設要請求法院幫忙跟對方要10萬元,執行費會是800元。

(計算式:100,000×0.8%=800)

狀紙範本可以參考司法院書狀範例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6-1-xCat2-13.html

 

完成以上動作後,就可以暫時等待法院通知啦!

 

 

延伸閱讀:借名登記案件勝訴後,可以直接向地政機關要求移轉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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