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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自10463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2年施行以來,歷經2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8619日。鑑於需要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之失能人口持續成長,為擴增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發展,以滿足失能者之多元長照需求,乃推動長照給付支付制度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機制,另基於長照資源合理利用原則,並考量長照服務給付之公平性及效率性,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經濟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即以經濟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長照輔助器材、產品開發之規劃等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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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2.0是什麼?

隨著少子化、高齡化的加速,不論是日本、台灣,如何面對高齡者的照護活動已經是目前最重要的社會議題之一。

在自己意識清楚、經濟還有餘力的狀態下,透過設立意定監護(先選任自己信任的子女或朋友,在自己失智或精神狀態有問題時,可以讓較信任的子女或朋友擔任監護人,為自己管理財產);預立遺囑遺囑信託分配家產;設立安養信託(讓自己往後的照護費用有著落)、設立保險金信託(避免子女在自己過世後無法自立維生)等,可以讓自己的老年生活舒適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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