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自104年6月3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2年施行以來,歷經2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8年6月19日。鑑於需要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之失能人口持續成長,為擴增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發展,以滿足失能者之多元長照需求,乃推動長照給付支付制度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機制,另基於長照資源合理利用原則,並考量長照服務給付之公平性及效率性,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經濟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即以經濟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長照輔助器材、產品開發之規劃等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