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租屋市場中的資訊落差,以房屋買賣、租賃為工作內容的仲介業者,常會有許多規範限制,比如說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應專任於一個經紀業(原則上不得兼營二個以上經紀業)、保密義務等,有專業的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在前線為民眾把關,才能確保用合理的價格、買到合適的物件。
但其實還有一種常見的型態,如果為了方便,房東直接把鑰匙交給管委會,由管委會保管鑰匙、帶看房屋,順便讓管委會把關房客品質,這樣可以嗎?
為了避免租屋市場中的資訊落差,以房屋買賣、租賃為工作內容的仲介業者,常會有許多規範限制,比如說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應專任於一個經紀業(原則上不得兼營二個以上經紀業)、保密義務等,有專業的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在前線為民眾把關,才能確保用合理的價格、買到合適的物件。
但其實還有一種常見的型態,如果為了方便,房東直接把鑰匙交給管委會,由管委會保管鑰匙、帶看房屋,順便讓管委會把關房客品質,這樣可以嗎?
在房屋買賣的情形下,如果買到凶宅或是海砂屋,只要在瑕疵擔保期間,都可以跟賣房子的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但民眾如果透過法拍的方式買到凶宅或是海砂屋,因為法拍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所以得標者只能自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沒有辦法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求償。這時該怎麼辦?可以向誰求償?如果是透過專門從事法拍生意的的業者投標,可以求償嗎?
法院曾經對這個問題作出判斷:經營法拍不動產業者,對於法拍房地之實際狀況及資訊之掌握,本即處於優勢不對等之狀態,且收取居間報酬,就交易上重要事項應具有誠實報告義務,使當事人斟酌標購與否;負責人若提供有瑕疵之資料,並告以錯誤資訊,使當事人陷於錯誤,委託其代為標購房地,當事人主張其因詐欺行為致受有土地實際價值與拍賣價差之損害,自屬有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所以,在透過法拍業者投標的情形下,如果法拍業者沒有據實說明物件的狀況,得標者就有求償的可能。
房地合一稅2.0 在上週(2021/3/11)才剛拍板定案,施行日期還沒確定,是否能達到抑制囤房的目的,也還值得後續觀察。對於一般市井小民來說,最擔心的是就是,好不容易辛辛苦苦存的2、300萬元頭期款、看了十幾間物件、聽了房仲們口沫橫飛的說這個物件後續看漲後心癢癢 ,不買好像可惜?
買房子最怕的是買到了瑕疵漏水物件或是兇宅等瑕疵物件,後續的處理真的是費心勞力,能在前階段做好物件調查是再好不過的了!
專職房仲跟兼職房仲在法律上的責任有什麼差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