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 (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主要是為了填補配偶間的「生活保持請求權」而設立,給付範圍限於請求權人「個人生活所需」(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要分開來看)。至於要給多少?要另外考慮請求權人的身分、年齡、工作能力跟生活程度以及義務人的財力狀況來決定。

 

文章標籤

林香均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剩餘財產要怎麼分配?

簡單的公式長這樣: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剩餘財產

婚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消滅當時的財產,例如協議離婚登記當天、向法院聲請調解或判決離婚當天。

文章標籤

林香均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