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要怎麼分配?

簡單的公式長這樣: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剩餘財產

婚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消滅當時的財產,例如協議離婚登記當天、向法院聲請調解或判決離婚當天。

要剩下來的才算,婚姻關係中花掉的都不算。重點是留下了多少而不是賺了多少。

要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

 

舉例而言,

夫:

婚前:總計100萬元(存款20萬元+股票80萬元)

婚後:總計1000萬元(存款200萬元+不動產1500萬元-貸款500萬)

剩餘財產=900萬元

 

妻:

婚前:總計500萬元(存款100萬元+不動產1000萬元-貸款600萬元)

婚後:0元(不動產1200萬元-貸款1000萬元-信用貸款200萬元)

剩餘財產=0元(※雖然是-500萬元,但法律上會以0元計算)

 

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差額=900萬元

妻可以向夫主張平均分配=請求450萬元

 

但實際上還是會依照個案情形有所不同,比如說哪些財產應該要追加計算進來?不動產的價值怎麼計算?有沒有隱藏債務?有沒有刻意脫產?平均分配是不是公平?等等,在訴訟上的主張都會不一樣,要如何請法院調查或是判斷、解讀證據都是門學問,如果可以請求的金額不小的話,建議先向律師諮詢確認清楚,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了!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4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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