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處理債務,最重要的資訊絕對是善用法扶(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資源!
千萬要小心「債務代辦」的陷阱!!!
由於每個人的還款能力跟需求不同,在決定要處理債務前,請務必和律師討論過後再決定。
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個人的卡債、信貸」類型的債務處理,設有專案扶助機制。透過法扶,不需要付錢給法扶、不需要付錢給律師、只需負擔法院相關規費就可以了。
那麼,法院的相關規費是什麼?
一、在前置調解部分:
向法院聲請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費用繳給法院)。
但除了向法院聲請調解外,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進行協商(前置協商)。例如:
①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用聲請費)
②向住居所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不用聲請費)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1條規定:
(第1項)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在更生、清算部分:
1、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時繳納給法院)
※但如果是在法院調解不成立的20日內提出更生聲請或是清算,可以免繳更生聲請費。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1條規定:
(第2項)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2、必要費用(收到法院書面通知後20日內繳納給法院,多退少補)
依照規定,法院在更生程序所需要的郵務送達費用或是法院人員的差旅費用,原則上不會要求聲請人(債務人)負擔。但如果超過一定限度,法院就會要求債務人負擔。
以台中地院的實際案例而言,
A總共有11個債權人(銀行×6、資產管理公司×2、公家機關×1、私人×2),實際被法院要求負擔6,400元。
B總共有10個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6、公家機關×1、電信公司×2、其他公司×1),實際被法院要求負擔4,800元。
C總共18個債權人(銀行×10、資產管理公司×5、公家機關×1、保險公司×2),實際被法院要求負擔8,000元
※在整個更生程序結束後,如果費用有多的話,法院會退還給債務人。
雖然郵務送達不只有針對債權人而已,但以債權人數做計算是個比較簡單的方式,通常每個債權人需要450元至700元左右的必要費用。
※要注意:
這筆「必要費用」會在債務人聲請更生後1、2個月內,收到法院的書面通知(補正裁定),債務人必須在收到法院書面通知後的2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的話,會直接被法院駁回更生聲請。建議大家在聲請更生前,就要開始預留這筆費用,以免收到通知後無法負擔。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
(第2項)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第3項)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參考連結:如何申請法律扶助、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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