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的情形下,如果買到凶宅或是海砂屋,只要在瑕疵擔保期間,都可以跟賣房子的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但民眾如果透過法拍的方式買到凶宅或是海砂屋,因為法拍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所以得標者只能自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沒有辦法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求償。這時該怎麼辦?可以向誰求償?如果是透過專門從事法拍生意的的業者投標,可以求償嗎?
法院曾經對這個問題作出判斷:經營法拍不動產業者,對於法拍房地之實際狀況及資訊之掌握,本即處於優勢不對等之狀態,且收取居間報酬,就交易上重要事項應具有誠實報告義務,使當事人斟酌標購與否;負責人若提供有瑕疵之資料,並告以錯誤資訊,使當事人陷於錯誤,委託其代為標購房地,當事人主張其因詐欺行為致受有土地實際價值與拍賣價差之損害,自屬有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所以,在透過法拍業者投標的情形下,如果法拍業者沒有據實說明物件的狀況,得標者就有求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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