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順手看到了這樣的新聞:中絶に「配偶者の同意」求めず 婚姻関係破綻なら 厚労省方針

「根據母體保護法規定,已婚女性在人工流產時,需要取得配偶同意才可以進行。厚生勞動省(相當於台灣的衛福部+勞動部)提出了草案,在家庭暴力或是婚姻關係出現了事實上的破綻(婚姻關係難以繼續維持)、或是難以取得配偶同意的情形下,已婚女性可以在沒有取得配偶同意的情形下,進行人工流產。」

「根據母體保護法,醫師必須取得女性本人及配偶的同意,才可以進行人工流產手術。因為擔心會有事後遭到生父提起訴訟的風險,在女性未婚的情形下,要求在生父同意後才進行人工流產的醫療機關也不在少數。」

對此,日本的非營利組織全國女性庇護網(NPO法人全国女性シェルターネット)在2021年2月份也針對這樣的現狀,提出了聲明跟建議,要求:廢除母體保護法(相當於台灣的優生保健法)中的「人工流產必須取得配偶同意」的要件;「未婚女性不需要得到男性同意就可以進行人工流產」的方針必須徹底執行。

 

以上是日本的情形。那麼,台灣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關於人工流產的條文,目前是在優生保健法第9條。條文內容是長這樣的:

優生保健法第 9 條:

(第1項)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第2項)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3項)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從上面的條文可以清楚發現,目前的規定主要將懷孕婦女分為2種類型:已婚、未婚。

已婚婦女:除非是有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是因性犯罪等情形外,原則上必須取得
原則上必須取得配偶同意。例外在配偶生死不明或是無意識、精神錯亂的情況下,因為取得同意有事實上的困難,才不用取得配偶同意。

未婚婦女:如果是未成年受監護宣告受輔助宣告的話,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父母)或是輔助人同意;其他情形,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接受人工流產。

 

現行規定用「結婚」的這個條來限制女性的生育自主權利。

因為,結了婚後,妳的子宮就不是妳的子宮,是妳跟配偶的子宮。因為,結了婚後,妳就有生小孩的任務。

「結婚=生小孩」的這種婚姻觀,在同性婚姻法制化後的台灣,還有繼續存活的可能嗎?難道結婚就一定要生小孩嗎?

這樣的議題在近幾年相關機關、團體的討論及倡議下,今年1月底已經有新聞報導指出將研擬推動修法(已婚女性人工流產無須配偶同意 國健署啟動修法)。

使得已婚婦女能取回自己身體的自主權利,無需配偶同意就可以決定是否中止懷孕。

後續的修法情形仍有待觀察,但衷心期盼這樣的草案能早日通過。

 

最後

關於這個議題,想要提出3個跟法律無關的小建議(笑):

  1. 不論有沒有結婚,都要盡可能的保持自己的經濟自主,不要太過倚賴任何人。
  2. 當配偶提出想要墮胎時,不要在第一時間生氣。婚姻關係需要兩人維持,先冷靜下來、好好思考為什麼配偶會提出這樣的想法吧!解決配偶對於懷孕的焦慮不安,才是維繫婚姻最好的方法。
  3. 喜宴場合也不要說出「早生貴子」這種祝,因為真的不是每個人都想要、也喜歡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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