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這樣我還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這大概是在諮詢時最常被問到的前10名問題。
在不小心可能誤觸法律時,民眾總是會很擔心留下前科,擔心影響未來出國留學、移民或是工作機會等。
但良民證到底什麼?拿到了良民證就代表是好寶寶了嗎?
其實,良民證只是仿間的俗稱,正式名稱是「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一、要怎麼申請?
可以去警察局申請,也可以上內政部警政署網站線上申請
二、警察局可以不發嗎?
原則上只要民眾去申請,警察局都會核發。
但如果有受通緝尚未撤銷、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的這2種情形,就不會核發(警察刑事紀錄核發條例第8條)。
三、良民證上面寫什麼?
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良民證上面會記載刑事案件紀錄,也就是判決確定有罪的刑事案件紀錄。
如果沒有任何犯罪紀錄、或是被法院判無罪、拿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或是案件還在偵查當中,就會在備註欄上記載:
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在臺灣地區無犯罪;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
此外,就算被判有罪,如果只是輕微的案件,也不會顯示在良民證上面。
例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第例第6條):
①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18歲以下少年犯罪,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②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有罪判決確定,但因為之前沒有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情形,或是上次被判有期徒刑已經是5年前的事了,法官考量到個案可能不適合執行,而給予2-5年的緩刑。
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等情形而被撤銷的話,良民證上面也不會記載。
③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判決有罪確定,但只被判60天以下的拘役,或只有單純的處罰罰金。通常會出現在公然侮辱、誹謗、輕傷、毀損等犯罪類型。
④受免刑之判決者。
判決有罪確定,但因個案考量,法官給予免刑。
⑤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判決有罪確定,但經過總統特赦、免除執行。
⑥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判決有罪確定,但後來因為法律修正而不用刑事法律處罰。例如:通姦罪。
⑦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判決有罪確定,但如果被判6個月以下,法官也准易科罰金(1個月=3萬元)或是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後5年內如果沒有再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的話,良民證上也不會記載。但如果因為沒有錢也可以易科罰金,選擇入監服刑的話,就不會有這項的適用,良民證上還是會顯示這條刑事紀錄。
最後
良民證≠好寶寶徽章
就算良民證上面記載 查無犯罪紀錄 ,也不代表沒有任何刑事前科紀錄。
就算不小心犯罪了 ,只要情節輕微、能取得易科罰金或是緩刑,也不會留下任何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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