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稅制問題、因為不動產擔心日後離婚被配偶拿走等,總是有一些不太願意把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情形,這種跟別人說好、把應該屬於自己的不動產登記在別人名下、實際上還是自己在使用不動產(包括將不動產出租、收租金)、並且負擔不動產的房屋稅、地價稅的情形,在法律上稱作是借名登記

我國在民法上並沒有「借名登記」的這種契約類型(※無名契約),但目前法院主流見解是承認這種情形,認為:借名登記契約的成立重點是在於於借名者與出名者之間的信任關係,應該跟委任契約的效果相同。所以,如果契約內容沒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話,應該賦予這種無名契約一定的法律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

 

但信任關係萬一破滅了怎麼辦?萬一對方不願意配合、不願意主動把房子移轉回來怎麼辦?可以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向法院請求對方返還。

簡單來說就是上法院提告(借名登記物返還訴訟/返還借名登記物)。

 

而這時候法院審理的重點就會落在這三點:

1、  借名登記的動機是什麼?

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說,不動產這麼高價值的東西,通常不會沒有就登記在別人名下。在法院訴訟時,最好向法官說明當初的動機是什麼,如果是稅的問題(大部情形都是稅),建議將相關的資料也一併列印給法院參考(比如跟當初幫忙辦過戶的代書索取財政部或是經濟部的相關函釋)。

2、  有沒有借名登記契約?或是借名登記的合意?

如果有書面契約當然是再清楚也不過的了,但因為借名登記契約重在信任關係,信任通常就等於口頭約定、不留下書面資料。但幸好借名登記契約只要口頭就可以成立,所以如果能找到相關的證據(比如說證人或是相關錄音),也是可行的。

3、  對不動產有實質管理權限的人是誰?

重點中的重點。必須讓法官明白這個不動產實際上是你在管理使用的,不論是權狀由自己保管、房屋稅跟地價稅由自己繳納、自己修繕整頓房屋、用自己名義出租房屋並收租金等等,都是實質管理權限的常見情形。

 

如果這三大關都可以說服法院的話,恭喜你!成功要回房子的路就不遠啦 !

 

延伸閱讀:借名登記案件勝訴後,可以直接向地政機關要求移轉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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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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