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刑事偵查階段(地檢署),為了確保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日後不會逃亡或是湮滅證據,讓後續的案件可以順利進行下去的一種手段而已。

至於被告有罪、無罪,還是要等到法院判決結果出爐才能知道。

 

先不提比較複雜的「預防性羈押」,羈押常用的法條長這樣: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常見的情形是被告的前科紀錄表中有曾經被通緝的紀錄、在本件檢警機關合法拘捕時曾經逃跑、被告居無定所(沒有固定的住處)等。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常見的情形有刪除跟其他共犯的對話紀錄、其他共犯還沒有到案等等,在清明節台鐵408車次太魯閣事件中,檢察官甚至還提出了被告李義祥曾經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件等案件(指示所屬員工繪圖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的紀錄來佐證被告有串證的高度可能性。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以人性而言,如果犯的是重罪的話,有比較高的可能性會想要逃跑或是串證,所以如果可能涉犯重罪的話,有沒有逃亡或串證的認定標準會再稍微放寬一些。

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所以基本的流程會是這樣: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法院開庭審理

結果會有以下3種:

(1)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必要=羈押

(2)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3)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無羈押原因=當庭釋放

以結論而言,沒有羈押≠被告無罪,只是在前階段被告沒有逃亡、串證的可能或是沒有必要而已!


 


成蹊法律事務所 林香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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