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因為精神障礙或是有其他心智缺陷造成沒有辦法表達自己意思能力、或是表達上有障礙之人(例如:失智症、器質性精神疾患之認知功能障礙、腦中風且完全臥床等)的權益,避免財產被別人盜用、盜領,在本人出現了沒有辦法理解別人要傳達的意思、講的話也沒有人可以理解、或是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講什麼的情形時,可以透過監護宣告制度來選任「代理人」,由代理人協助管理財產。

聲請流程如下

1、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1年內有住在一起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人,向本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提出戶籍謄本、醫師診斷證明書/法院聲請費用1,000元。

2、法院開庭審理+醫院鑑定

    ※去法院指定的鑑定機關(醫院)鑑定,確認本人有沒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沒辦法辨識的情形

    ※鑑定費用由醫院決定,費用從2,800元起到30,000元不等,參考資料: 各縣市政府核定所轄醫療院所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精神鑑定收費基準 。

3、法院裁定結果

  • 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 選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 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依照醫院的鑑定結果,也有可能出現法院只准予輔助宣告的情形。

4、拿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到戶政事務所辦戶籍登記

 

監護人的職責

  1. 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應於3個月內,聯名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呈報法院。
  2. 監護人執行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人的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
  3. 監護人不可拿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去投資股票、基金等;如果要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要另外向法院聲請許可。(請參考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
  4. 如果監護人不能勝任監護職務,可向法院聲請辭任,或由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

 

 

參考法條:

(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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