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主要是為了填補配偶間的「生活保持請求權」而設立,給付範圍限於請求權人「個人生活所需」(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要分開來看)。至於要給多少?要另外考慮請求權人的身分、年齡、工作能力跟生活程度以及義務人的財力狀況來決定。

 

向法院提出贍養費的請求時,要先注意這些事:

1、請求權人對於離婚這件事是沒有任何過失的

※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的原因跟請求權人無關。如果請求權人有家暴、外遇、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對方等等原因,造成這段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的話,就沒辦法向對方請求贍養費。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對於婚姻無法維繫都有「貢獻」的話,就算請求權人的「貢獻」比較小,也沒辦法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2、因為判決而離婚

在協議離婚的情形,如果對方願意負擔贍養費的話,可以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一併約定。萬一對方沒有履行(實際給錢)的話,就可以用離婚協議書上的約定當作依據,向法院用訴訟方式要求對方付錢。要注意的是:贍養費如果沒有在協議離婚時事先約定,在完成離婚登記後,就沒辦法另外用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給贍養費!

3、請求權人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必須要請求權人在離婚後會陷於生活困難、沒有辦法維持自己生活,才可以向對方請求。但在「沒有辦法維持自己生活」的認定上,採用較為嚴格的標準,如果只是單純不願意工作,實際上仍然有工作能力的話,就沒辦法符合這個標準。白話點來說,在台灣只要好手好腳的都會被認定有工作能力。所以在法院上請求贍養費成功的情形,通常是:患有精神疾病、婚後因故成為植物人狀態等。

4、可以請求多少錢?

簡單來說會考慮請求權人的身分、年齡、工作能力跟生活程度以及義務人的財力狀況來決定。法院常見的計算方法有: ①以每個月法院酌定的固定數額,算到請求權人再婚或是子女成年;②以每個月法院酌定的固定數額,算到請求權人的平均餘命;③以居住地平均每人每月消費金額,算到請求權人的平均餘命等,要怎麼計算還是要看實際的案例。

 

 

總結來說,在通常的狀況下,離婚是要不到贍養費的。結婚也不是找長期飯票,就算結婚也要維持經濟獨立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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