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大全
種類 |
請假日數 |
薪資 |
備註 |
特休假 |
依年資計算: 6月以上1年未滿:3日 1年以上2年未滿:7日 2年以上3年未滿:10日 3年以上5年未滿:14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15日 10年以上:每+1年加給1日,最多加至30日為止 |
照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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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職假 |
接獲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後,每星期最多2日 |
照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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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
每年最多14日 |
不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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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 |
每年最多7日 ※併入事假計算 ※勞工之家庭成員因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
不給 |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跟事假最大的差別)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
普通傷病假 |
依住院/未住院區分日數:
※未住院+住院之傷病假,2年內不得超過1年 ※罹癌採門診治療、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超過1年仍未痊癒者,得留職停薪,期限最多1年 |
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減半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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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病假 |
因職業災害導致失能、傷害、生疾病者,在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公傷病假。請假日數依實際情形而定。 |
照給 ※雇主得就勞保職災傷病補償部分抵充,實際上約支出原薪水之3成 |
※雇主不得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 |
生理假 |
每月1日 ※全年請假日數,超過3日部分,併入病假計算。 |
無論是否併入病假計算,均減半發給 |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無需檢附證明(←跟病假最大的差別) |
婚假 |
8日 |
照給 |
※雇主不得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 |
產假 |
日數依照情形不同: 原則:分娩前後8週 例外:如果是流產情形,依照懷孕週數計算。 3個月以上流產→4週 2個月以上流產→1週 2個月以下流產→5日 ※產假期間之計算方式為「日曆天連續」計算(遇假日不需要另外扣除) ※可分段請假,但至少要預留4週在產後請假 |
受雇期間6個月以上,薪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分娩=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流產=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 |
產檢假 |
員工懷孕期間最多5日 |
照給 |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
安胎假 |
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休養時,依照住院傷病假計算(=2年內合計請假日數不超過1年,超過1年得申請留職停薪) |
未超過30日者,減半發給 |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
陪產假 |
配偶「分娩」當天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期間,選擇其中5日。例如:7/20請第1天陪產假、7/23生產,在8/3前得請完(說明:以請陪產假的第1天7/20起算15日) |
照給 |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懷孕20週以上生產(無論死產或活產)=分娩,配偶可請陪產假 |
育嬰假 |
請假條件:任職滿6個月+ 子女滿3歲前。 日數:不可超過2年 ※同時撫養2名子女以上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該要合併計算,最長可以請到最小的小孩受撫育2年為止。 |
不給,但符合一定資格可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停津貼 |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勞工得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雇主免負擔本來要負擔的保險費;勞工本來要負擔的部分,可以遞延3年繳納。 ※育嬰留停津貼: 月投保薪資×60%×6個月(父母得輪流請領,最多可領12個月)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但雇主可以設定「在職與否」作為核發獎金的依據。 |
喪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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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給 |
※雇主不得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 |
公假 |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時,例如: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定期健康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2月13日台(77)勞動二字02276號函釋)、受雇者或求職者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性騷擾情形致生法律訴訟,在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4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國民法官法第39條) |
照給 |
※雇主不得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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