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大全

種類

請假日數

薪資

備註

特休假

依年資計算:

6月以上1年未滿:3

1年以上2年未滿:7

2年以上3年未滿:10

3年以上5年未滿:14

5年以上10年未滿:15

10年以上:每+1年加給1日,最多加至30日為止

照給

 

謀職假

接獲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後,每星期最多2

照給

 

事假

每年最多14

不給

 

家庭照顧假

每年最多7

併入事假計算

※勞工之家庭成員因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不給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跟事假最大的差別)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普通傷病假

依住院/未住院區分日數:

  1. 未住院:每年不超過30
  2. 住院:2年內合計不超過1

※未住院+住院之傷病假,2年內不得超過1

※罹癌採門診治療、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超過1年仍未痊癒者,得留職停薪,期限最多1

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減半發給

 

公傷病假

因職業災害導致失能、傷害、生疾病者,在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公傷病假。請假日數依實際情形而定。

照給

雇主得就勞保職災傷病補償部分抵充,實際上約支出原薪水之3

※雇主不得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

生理假

每月1

全年請假日數,超過3日部分,併入病假計算。

無論是否併入病假計算,均減半發給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無需檢附證明(←跟病假最大的差別)

婚假

8

照給

※雇主不得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

產假

日數依照情形不同:

原則:分娩前後8

例外:如果是流產情形,依照懷孕週數計算。

3個月以上流產→4

2個月以上流產→1

2個月以下流產→5

※產假期間之計算方式為「日曆天連續」計算(遇假日不需要另外扣除)

※可分段請假,但至少要預留4週在產後請假

受雇期間6個月以上,薪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分娩=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流產=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

產檢假

員工懷孕期間最多5

照給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安胎假

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休養時,依照住院傷病假計算(=2年內合計請假日數不超過1年,超過1年得申請留職停薪)

未超過30日者,減半發給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陪產假

配偶「分娩」當天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期間,選擇其中5日。例如:7/20請第1天陪產假、7/23生產,在8/3前得請完(說明:以請陪產假的第17/20起算15日)

照給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懷孕20週以上生產(無論死產或活產)=分娩,配偶可請陪產假

育嬰假

請假條件:任職滿6個月+

子女滿3歲前。

日數:不可超過2

同時撫養2名子女以上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該要合併計算,最長可以請到最小的小孩受撫育2年為止。

不給,但符合一定資格可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停津貼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勞工得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雇主免負擔本來要負擔的保險費;勞工本來要負擔的部分,可以遞延3年繳納。

育嬰留停津貼:

月投保薪資×60%×6個月(父母得輪流請領,最多可領12個月)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但雇主可以設定「在職與否」作為核發獎金的依據。

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8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6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3

照給

※雇主不得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

公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時,例如: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定期健康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213日台(77)勞動二字02276號函釋)、受雇者或求職者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性騷擾情形致生法律訴訟,在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4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國民法官法第39條)

照給

※雇主不得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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