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一些,但還不致於完全沒辦法理解、溝通的程度,只是因為溝通理解表達能力的不足,導致可能出現遭人詐騙、利用等情形,就可以透過輔助宣告的制度來選任「輔助人」,讓受輔助宣告人在法律所規定的特殊狀況(例如當保證人、贈與、借錢、重要財產的處分、訴訟行為等)下,必須有輔助人的同意才可以生效。

 

聲請流程(※與監護宣告流程相同):

1、向法院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1年有住在一起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人,向本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提出戶籍謄本、醫師診斷證明書/法院聲請費用1,000元)。

2、法院開庭審理+醫院鑑定

去法院指定的鑑定機關(醫院)鑑定,確認本人的理解能力、意思表達能力(※鑑定費用由醫院決定,費用從2,800元起到30,000元不等)

如果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是低收、中低入戶資格,各縣市政府也有相關的補助辦法。(詳情請參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網站

 

各直轄巿、縣(巿)政府監護/輔助宣告鑑定補助一覽表

3、法院裁定結果:

  • 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
  • 選定●●●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4、拿到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到戶政事務所辦戶籍登記

 

必須得到輔助人同意的「特殊狀況」?

(民法第15-2條第1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參考法條:

(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延伸閱讀:監護宣告是什麼?  監護人可以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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