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會不會停止?

原則:訴訟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應該要接續進行訴訟的人,向法院承受訴訟。

例外:

1、訴訟終結(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在重視身分關係的家事案件中,很多權利只能由本人請求、沒辦法由繼承人繼承(一身專屬權),繼承人當然也不能承受訴訟。在這種情形下,原本的訴訟程序會因為當事人死亡這件事,在法律上被認為是當事人能力喪失,法院依法可以直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3款)。簡單來說就是案件結束。

2、本人有訴訟代理人時(民事訴訟法第73條)

 

 

該做的事是-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

不管訴訟程序有沒有停止,除了訴訟終結的情形之外,繼承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等人,都要用書狀方式向法院請求繼續進行訴訟。

※承受訴訟常見情形:

1、當事人成年

原本起訴時因為未成年,必須由用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名義來進行訴訟程序。如果訴訟程序中已經成年,就得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用自己的名義來進行訴訟程序。

2、當事人過世

如果是可以繼承的權利,就要由繼承人來承受訴訟。

3、法定代理人變更

公司負責人變更、未成年人的親權行使變更(由父母共同監護改為單獨監護)等情形時,要由新的法定代理人來承受訴訟。

4、其他

例如當事人破產、受託人的信託任務結束等等

 

書狀範例1: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人)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1-3994-6e7c5-1.html

使用時機:訴訟當事人死亡、破產、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受監護宣告等情形,要由繼承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向法院請求繼續進行訴訟。

 

書狀範例2: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他造當事人)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1-3995-cdd3a-1.html

使用時機:訴訟當事人死亡、破產、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受監護宣告等情形,其繼承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遲不配合承受訴訟,為避免訴訟拖延,他造當事人向法院命另造當事人的繼承人承受訴訟。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3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73條

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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