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的還款能力、職業需求不同,請務必依自身情況和律師討論過後再行決定。

※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 個人的卡債、信貸」類型的債務處理,設有專案扶助機制。

透過法扶不需要付錢給法扶、不需要付錢給律師、只需負擔法院相關規費

參考連結: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申請扶助律師  

 

 

更生與清算之比較

更生

清算

  1. 債務總額新台幣1200萬元以下
  2. 清償方式:分期清償,清償期間為6-8年。每期清償金額=(月收入-必要支出)×90%以上
  3. 依更生方案的清償金額按期履行完畢後,未還完的部分一筆勾銷
  4. 日常生活有部分限制(履行更生方案期間)
  5. 無職業、權利之限制
  6. 履行完畢後4年內會有信用註記
  1. 無債務總額限制(※債務總額在1200萬以下也可以聲請清算
  2. 清償方式:一次清償。將所有資產變賣清償(※沒有資產也可以聲請清算
  3. 日常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符合一定條件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4. 職業限制(符合一定條件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5. 開始清算日起10年內有信用註記

 

更生債務人、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讓與。

4、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5、原則上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

例如:因工作所需且未因此減少債權人受償金額(由公費支付)、或有緊急事件。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8、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9、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

 

 

※注意:清算債務人的其他限制(更生程序無此限制)

1、不得從事特定交易行為

例如: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信託業辦理投資業務、於期貨商開戶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等

2、不得經營特定行業

例如:殯葬服務業、不動產經紀業、移民業務、公益彩券經銷商

3、喪失特定資格:

例如:漁會會員、農會會員、信用合作社社員、公職人員候選人、教育會會員、地政士(已領開業執照者,撤銷或廢止)、記帳士

4不得擔任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擔任特定職務

例如:漁會員工、農會員工、銀行公會會員委託辦理車輛協尋機構人員、受金融機構委託催收機構之催收人員保險業務員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證券金融事業僱用之業務人員、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移民業務機構之從業人員、信用合作社員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所屬各分會工作人員;幼稚園之董事或負責人,當舖業之負責人(已擔任者當然解任),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監察員,部分地方縣市之兒童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部分地方縣市之托兒機構之負責人,部分地方縣市之國民住宅社區委員會委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部分地方縣市之短期補習班之設立人或班主任,部分地方縣市之演藝事業負責人、或申請核發藝文登記證,公寓大廈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法院調解委員(已聘任者應解任)、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地方縣市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民間之公證人

 

 

 

延伸閱謮:了解更生程序(法院流程)


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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