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提到 ,債務人在無法按期履行清償更生方案時,可以法院聲請延期清償。除了聲請延期清償外,還有其他的選擇嗎?
如果在履行期間沒辦法按照原本法院認可的方案來還款,會發生什麼後果?
債權人(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方面:
債權人可用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裁定當作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第74條第1項);
在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第74條第2項)。
債務人方面:
1、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第75條第1項):
符合以下2要件時,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在暫時無法清償期間能稍微喘口氣。
①因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困難。
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2、聲請免責(第75條第3項):
符合以下3要件時,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免責(清算程序之免責),使其他未清償完畢的債務有一筆勾銷的可能。
①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
②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的3/4。
③債權人受償總額超過清算程序可受償之總額。
※補充:
在更生方案確定後,如果出現無法履行的情形,其實也可以依照自己的狀況任意還款到更生方案應該清償的金額全部清償完畢(參考下方100年研究會見解)。
但相對的,債務人所面臨到的風險就是:債權人(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可能會以沒有按期清償為理由,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債務人只能選擇「被動接受強制執行」或是「主動提出免責聲請」,但目前在法院實務運作上,裁定免責的比例仍然偏低,所以,如果真的有不得已的事由,建議債務人還是依照75條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期清償會比較妥適。
※100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號:
債務人將該應清償之金額全部履行完畢,縱其清償未遵更生方案所定分期清償方法,或逾最終清償期,仍有消債條例第73條本文之適用,即使已申報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且債務人之清償出於任意,抑或遭強制執行所為,均非所問。
參考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規定:
(第1項)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2項)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
(第1項)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第3項)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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