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第一次更生聲請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被法院駁回,可以等「準備好」後再向法院聲請更生嗎?
答:如果用相同理由聲請更生,提出的資產狀況,包含債權、債務金額及支出收入等情形都跟第一次聲請的內容差不多、沒有明顯不同(沒有新的債權出現、沒有新的事實發生)的話,會被法院認為沒有權利保護必要,直接依法駁回更生聲請!
→請務必珍惜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機會,在第一次向法院提出請前,確認好自己的狀況是不是符合相關規定,以免錯失機會。
參考實務見解:
100年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號、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8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質上屬非訟事件,通說認非訟事件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惟債務人經裁定開始並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經法院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如無其他新生債務,仍以相同事由、債權,向法院聲請更生,應認無保護必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以其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之。
司法院民事廳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9號提案:
消債事件性質上為非訟事件,通說雖認非訟事件原則上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惟法院以無理由駁回更生、清算或保全處分之聲請後,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聲請更生、清算或保全處分者,得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而依消債條例第8條,以不備其他要件由予以駁回。若上開事件因欠缺形式要件,經法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後,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應先審查是否具備形式要件,如已具備形式要件者,則應就其實體有無理由予以審酌。
※另外注意:要提出第二次更生聲請前,務必確認先前的更生程序已經「結束」。
如果債務人已經被法院裁定開始更生(通過第一階段),但是第二階段確定更生方案的程序中向法院撤回更生聲請的話,必須特別注意「撤回」有沒有經過全體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全體債權人沒有同意撤回的話,「撤回」在法律上沒有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也就是這個案件還在法院進行當中(繫屬法院),債務人沒有辦法在「法院也有更生案件進行中」的狀態下,再次提出更生聲請!
※每個人的還款能力、職業需求不同,請務必依自身情況和律師討論過後再行決定。
※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 個人的卡債、信貸」類型的債務處理,設有專案扶助機制。
透過法扶,不需要付錢給法扶、不需要付錢給律師、只需負擔法院相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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