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生程序進行到第二階段的「更生執行事務」時,重點會被放在於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是不是已經達到盡力清償的程度,如果被法院認定債務人已經有盡力清償的情形而且也沒有其他不認可事的話,就算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法院也可以自行裁定認可,債務人就可以依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來還款。
依照司法院統計結果,更生程序的清償成數從101年間的24.29%開始下降,109年度清償成數為11.41%(修法前,97-100年間的清償成數為44.95%)。
以結論來看,債務人有沒有盡力清償,跟還款的比例沒有直接關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盡力清償到底是什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我們可以得到更生方案必須符合下面2種情形:
① 更生清償總金額 > 依清算程序可清償之總金額
② 更生清償總金額 > (2年內可處分所得-2年內必要生活費用)
除了符合上面2種情形外,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1條規定,再以債務人財產有無清算價值區分:
①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
清償總額>(債務人財產價值+可處分所得總額-必要生活費用)×90%
②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
清償總額 >(可處分所得總額-必要生活費用)×80%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1條規定)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延伸閱讀:債務處理-了解更生程序(法院流程)
※每個人的還款能力、職業需求不同,請務必依自身情況和律師討論過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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