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會面交往要怎麼約定?
離婚後最需要處理的是小孩的監護權、扶養費、會面交往問題。
在台灣,上面這3個問題都是可以分開處理的,簡單來說: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有權利跟小孩正常的交往會面,沒有付扶養費用也不會影響看小孩的權利。
至於要怎麼約定會面交往,當然得看距離的遠近(比如說如果分別住在不同縣市,現實上會比較難頻繁見面)、小孩的意願跟作息安排(比如說小孩已經國中、面臨升學問題等)、雙方家庭的習慣(比如說較重視父親節、母親節、感恩節、平安夜等特殊節日)等等來決定,沒有統一的模版可以套用。
在決定離婚的同時,如果雙方對於會面交往細節有共識的話,會建議在保留彈性的前提下盡可能約定清楚。如果只是單純寫說隨時都可以看小孩,可能就太過粗糙了些,在安排小孩作息上會變得非常困難。
以下提供一個法院常見的版本,如果行有餘力的話,也可以向律師諮詢看看自己想要的會面交往版本在法律能不能約定,或是該怎麼改變已經約定好的會面模式。
法院常見範本:
一、時間:
(一)於每月第一、三週之週六上午8時至週日下午8時止,男方得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並得攜出同遊、同住。
(二)農曆春節期間:
1、於民國年份為偶數年時,自農曆除夕上午8時至大年初五下午8時,男方得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並得攜出同遊、同住。
2、於民國年份為奇數年之農曆除夕上午8時至大年初五下午8時,如遇男方之會面交往期間,則男方之當日會面交往權停止,並同意不補行會面交往時間。
(三)未成年子女就學後之寒、暑假期間:男方除仍得維持前述會面交往時間外,寒假期間得增加7日之會面交往期間、暑假期間得增加15日之會面交往期間,且可分割為數次為之,具體時間由兩造於每年寒、暑假開始前10日自行約定。
二、方式:
(一)接回、送還未成年子女均由男方負責,並以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為之,但兩造得另行協議接送地點。
(二)男方於不影響未成年子女學業及生活作息下,除上述(一)之會面交往時間、方式外,得為通信、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三)會面交往前,男女於事前三日通知女方,無正當理由,女方不得無故拒絕。
(四)未成年子女地址或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含安親班)如有變更,女方均應隨時通知男方。
三、應遵守事項:
(一)女方應於男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期間首日,準時將未成年子女交付男方。男方應於會面交往期間期滿時,準時將未成年子女交還女方。
(二)除兩造另行合意外,雙方均不得任意更易會面交往日期、地點及時間。男方於會面交往首日遲逾30分鐘未接回未成年子女,除經女方同意外,視同男方放棄當次之會面交往權利,以免影響女方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安排。
(三)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罹患急性病症或遭遇事故,而男方無法如期送還未成年子女時,應即通知女方並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未成年子女之健保卡應於會面交往期間隨同交付男方保管,並於送回未成年子女時,一併返還女方;如未成年子女與女方同住期間,因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事故而住院治療,女方亦應通知男方。
(四)男方與於寒、暑期間間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不得阻礙未成年子女參加校外課輔及學校活動。女方安排未成年子女課外輔導或活動,亦應避開前揭男方之會面交往時間。
(五)兩造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並禁止對未成年子女以錄音、錄影方式刺探訊息。
(六)兩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七)男方於會面交往期間,仍應履行相關未成年子女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並於於送回未成年子女時,將前述作業及生活用品一併帶回。
(八)未成年子女年滿16歲後,關於男方與子女之會面交往,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兩造均不得強迫或未成年子女為反於本身意願之會面交往。
(九)男方如有利用會面交往之際,對未成年子女灌輸雙方矛盾或其他侵害、危害子女利益之情形,女方得向法院聲請「變更、禁止或減少」男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次數及時間。至於女方部分,如有灌輸子女反抗上揭會面交往、故意不配合或其他侵害、危害子女利益之情形,男方亦得向法院聲請改由男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未成年子女之擔任主要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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