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 常見問題:
1、監護宣告VS輔助宣告,要選哪一個?
本人的認知表達狀況是符合監護宣告是輔助宣告,要用專業的精神科醫師鑑定後,再由法院判斷。如果一開始聲請輔助宣告,但鑑定結果認為有達到監護宣告的狀態,法院可以變更為監護宣告;同樣的,如果一開始是聲請監護宣告,但鑑定結果應該只有達輔助宣告的狀態,法院也可以直接做出輔助宣告的判斷。→監護宣告或是輔助宣告,是由專業醫師鑑定+法官判斷決定.
2、監護宣告VS輔助宣告,差別在哪裡?
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在法律的評價上跟未滿7歲情形一樣,在做任何法律行為前都需要得到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輔助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還是有行為能力,只是在法律規定的特殊狀況下,必須得到輔助人的同意。
→因此,監護宣告的狀況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要在3個月內確認好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內容,並製作好財產清冊後呈報給法院,責任重大;而輔助宣告的情形,因為輔助人原則上還是有行為能力,所以輔助人不需要調查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財產內容。
3、輔助宣告中,必須得到輔助人同意的「特殊狀況」是什麼?
(1)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為訴訟行為。
(4)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參考法條:
(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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