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時,需要提供聲請人的財產所得、收入支出等相關資料給法院判斷,以下為法院通常會要求聲請人提供的資料清單。

1、個人全戶戶籍謄本(最新)

向戶政機關申請。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各1

※可透過郵局代辦申請、可親自至聯徵中心櫃台辦理、可透過郵寄申請等。

工作時間約710天,請提早申請。

參考連結:申請信用報告的方式

 

3、最大債權銀行出具之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法院、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委員出具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4、個人財產資料清單相關證明文件

1)名下所有存摺(刷最新一筆交易明細)

※須提供2年內的交易明細(部分法院會要求提供5年內的交易明細)

2)名下所有土地及建物謄本

3)名下所有汽機車行照

4)名下所有最新集保存摺

5)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6)名下所有保單契約(無論是擔任要保人或者是被保險人)

5、聲請前2年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

1)個人領取薪資相關證明文件

※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文件(可請公司協助開立,記得蓋公司大小章)

2)勞工投保投保資料

向勞保局申請

3)領取政府補助金之相關公文(或受領該款項的存摺影本)

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單親補助等。

4)其他收入證明文件

 

6、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相關證明文件

目前多採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來作為必要支出的認定。

以台中市110年度最低生活費=14,596元為例,可用17,515元作為必要支出3額的認定(計算式:14,596×1.2=17,515)。

但如果聲請人認為實際支出的費用高於「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的標準,也可提出下面單據向法院主張。

1)房屋租賃契約或者房貸轉帳支出證明

2)勞、健保費用單據(薪資條明細亦可)

3)水、電、瓦斯費、第四台、市話、家用網路支出證明

4)手機費

5)餐費

6)醫療支出證明

7)交通費(加油單據)、強制險、牌照稅、燃料稅、保養維修費支出證明

8)房屋稅、地價稅支出證明

9)其他支出證明文件

 

7、受扶養親屬-如果聲請人有「依法應該要扶養的人」而且也有實際扶養的情形,提出以下資料:

1)應受扶養權利人(例如父母、子女、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2)提出有扶養關係的證明文件,及兩年內實際支出扶養費的證明文件與實際支出數額(例如學費、健保、在外就學租屋費用等)

需注意:雖然提出扶養不會影響到受扶養人原有的生活狀況,但相對地得揭露受扶養親屬之財產所得狀況給法院。

例如: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存摺、名下所有土地及建物謄本、名下所有汽機車行照、名下所有最新集保存摺、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收入狀況相關證明文件、勞工投保資料明細、領取政府補助金之相關公文(例如兒少補助、身心障礙生活津貼、老人年金、遺屬津貼、撫卹津貼等)或其他收入證明等資料。

 

8、其他債權人相關證明文件。

※如未列入聯徵之債權人,必須提供銀行、法院或其他債權人之通知函

常見會漏列的有:電信費用、第四台欠款、國民年金欠費、勞健保欠費、私人借款等。

 

9、強制執行(如扣薪命令、扣押命令)或訴訟案件之法院公文。

10、債務人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有沒有其他人向聲請人借款且尚未清償完畢?如果有,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是否曾擔任公司負責人之時間、日期公司目前狀況(五年內是否仍營業)

※更生、清算程序只限於: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如果曾在5年內擔任過公司負責人,必須提出公司營業額之說明。

 


※每個人的還款能力、職業需求不同,請務必依自身情況和律師討論過後再行決定。

※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 個人的卡債、信貸」類型的債務處理,設有專案扶助機制。

透過法扶不需要付錢給法扶、不需要付錢給律師、只需負擔法院相關規費

參考連結:如何申請法律扶助、申請扶助律師

 


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香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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