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說明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的法律效果。
原則:全部債權均視為消滅→※不需要再向法院聲請免責裁定!!
→債權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就沒有還到的部分,再向債務人要求還錢。
→以109年度更生程序的平均清償成數11.41%說,剩下沒有還完的88.59%債務就不用再還了。
例外:債權人因不可歸責事由而未申報債權→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債務人仍然要還錢
① 還款時間:更生方案所定的清償期間結束後;如果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法院應該要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② 還款金額:按照更生方案的還款比例計算。
③ 還款方式:一次清償(※不能比照更生方案分成72期還款)
※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37號:
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始應對不可歸責未申報之債務人負清償責任。該債權因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應依更生條件清償之成數一次清償,不得再要求分期清償。
常見問題1: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是指什麼?
答:指更生方案所載的金額全部清償完畢。就算沒有遵守更生方案所定的分期清償方法,或是超過最終清償期限,仍可以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原則上未清償部分的債務視為消滅。
※100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號:
債務人將該應清償之金額全部履行完畢,縱其清償未遵更生方案所定分期清償方法,或逾最終清償期,仍有消債條例第73條本文之適用,即使已申報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且債務人之清償出於任意,抑或遭強制執行所為,均非所問。
常見問題2:債權人因不可歸責事由而未申報債權的「不可歸責」是指什麼?
答:通常是指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公告期間不在台灣或是有在監、在押等情形。
但在債權人是專業金融機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栗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保險公司等)的情形下,幾乎無法主張有不可歸責事由。主要理由有三個:
① 在債務人積欠多家銀行債務時,很難期待會確實記得每一筆金額,基本只要有依照聯徵報告的債權人清冊來申報就沒有太大問題。
② 聯徵中心的債權人清冊跟信用報告書,是由聯徵中心的會員來自行通報登錄,如果是債權人沒有事先登錄,導致債務人沒辦法利用聯徵中心的資料去陳報正確而且完整的債務資訊的話,當然不能怪罪在債務人身上。
③ 司法院網站設有消債公告專區,每天都會在網站上詳細揭露各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最新訊息。身為專業金融機構的債權人,應該要知道網站會公告相關資訊,要自行利用消債公告專區去查詢有沒有逾期繳款的債務人已經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情形。
參考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
(第1項)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第2項)債務人就前項但書債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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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的還款能力、職業需求不同,請務必依自身情況和律師討論過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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