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置調解、前置協商失敗,但又有繼續處理債務需求時,通常會先考量自己目前的年紀、職業跟未來職業規畫、家庭生活狀況等等,再來決定接續要進行更生或是清算程序(或是什麼都不做)。但就算是選了更生程序後,也有可能因為「某些原因」而必須改為清算程序。
年度 |
終結數 |
債務人未依期限提出更生方案(§53Ⅴ) |
債務人有第56條之情形(§56) |
除有§12、§64規定情形外,更生方案未依§59、§60規定可決(§61) |
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63Ⅰ、§64Ⅱ) |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74) |
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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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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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地方法院聲請更生事件經裁定開始清算原因分析統計表(司法統計)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101年至109年間,原本聲請更生程序,但後來被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原因分析統計結果中,常見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一、債務人未期限提出更生方案(第53條第5項)
※第三常見的更生轉清算的情形!!
法院裁定更生開始後,會在司法院網站公告申報債權期限、補報債權期限,在期間經過後,會由法院統整並製作「債權表」,並寄發給債務人確認。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表後的10日內,必須依照債權表上面記載的金額來提出更生方案,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提出,法院可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二、債務人協力義務(第56條)
不論是更生或是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處理事件,非常重視債務人的誠信跟協力義務。在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席債權人會議、不回答相關詢問;或是有不遵守法院的裁定或是相關命令,導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的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且無其他法院認可事由未合法撤回更生聲請(第61條)
※最常見的更生轉清算的情形!!!
在債務人依照債權表上面記載的金額提出更生方案後,如果沒有獲得多數債權人同意,而且也沒有法院認為有盡力清償的情形,更不願意主動撤回更生聲請(或是債務人願意撤回更生聲請,但沒有得到全體債權人同意)的話,法院應該要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但法院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應該要讓債權人、債務人表達意見。
四、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
※第二常見的更生轉清算的情形!!
債務人在更生程序的第二階段,最重要的是提出能被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方法有以下2種:
① 多數債權人同意或視為同意(第60條)+法院認可(第62條第1項)
② 債務人有固定收入+盡力清償且條件公允=法院認可(第64條第1項)
實務運作上,通常債權人會認為債務人的清償比例太低、債務人應該要找到一個收入較高的工作來提高清償比例等等,不同意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因此,重點就會落在於第2種情形,如何獲得法院的認可。
延伸閱讀:盡力清償的更生方案是指什麼?
而在更生方案也無法獲得法院認可的話,法院應該要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律規定的、無法獲得認可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第63條第1項,法院應該要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
1、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
2、更生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不能補正。
3、更生方案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4、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
5、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新臺幣1,200萬元。
6、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而債務人仍有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
7、更生方案所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非依第54條或第54-1條規定成立。
8、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
10、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
(第64條第2項,就算債務人有固定收入、盡力清償,法院也不可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1、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2、有63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五、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第74條)
在更生方案獲得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沒有按照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延伸閱讀: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的後果是什麼?
六、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第76條)
從法院認可更生方案開始起算的1年內,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是私底下跟部分債權人協議多還一些錢或是其他更生方案沒有記載的額外利益的話,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更生。法院除了撤銷更生外,同時間也必須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每個人的還款能力、職業需求不同,請務必依自身情況和律師討論過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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