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該怎麼解除?

司法程序終結後,申請人可以提出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並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親自送交或郵寄到各地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或分局偵查隊就可以辦理解除。

 

※司法程序終結的證明資料,要看實際案件終結情形來決定:

一、地檢署階段就終結程序:

1、不起訴處分:提出不起訴處分書。

2、緩起訴:提出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二、法院階段終結程序:

(一)無罪判決:提供無罪判決書。

(二)有罪判決:

1、罰金:單純裁判罰金處分及繳納完畢證明。

(※沒辦法完全繳納罰金,遭到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時,必須等到強制執行或是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後,提出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2、有期徒刑:

(1)入獄執行完畢→提出判決書+出監證明書。

(2)易科罰金+繳納完畢→提出判決書+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提出判決書+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經法務部准許假釋時,另外提出假釋相關證明文件。

3、緩刑:單純宣告緩刑時,提出判決書即可。

※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另外提出判決書+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警示帳戶解除後就沒事了嗎?

簡單來說,解除警示帳戶後,該帳戶原則上就會恢復原有的交易功能,從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到可以使用,大概需要3週左右的工作時間。

在沒有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有罪的情形下(例如: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法院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遭誤設為警示帳戶等),從解除警示帳戶當天起聯徵中心就不會再揭露該筆訊息;但如果是被認定為有罪的案件(包含緩起訴),不管是緩刑、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從解除警示帳戶當天起算1年至5年內,該筆資訊都會揭露在聯徵報告上,如果有申請信用卡或是貸款的話,可能會因為曾經被通報為警示帳戶的紀錄而被銀行拒絕。

 

延伸閱讀:警示帳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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