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稅制問題、因為不動產擔心日後離婚被配偶拿走等,總是有一些不太願意把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情形,這種跟別人說好、把應該屬於自己的不動產登記在別人名下、實際上還是自己在使用不動產(包括將不動產出租、收租金)、並且負擔不動產的房屋稅、地價稅的情形,在法律上稱作是借名登記。
我國在民法上並沒有「借名登記」的這種契約類型(※無名契約),但目前法院主流見解是承認這種情形,認為:借名登記契約的成立重點是在於於借名者與出名者之間的信任關係,應該跟委任契約的效果相同。所以,如果契約內容沒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話,應該賦予這種無名契約一定的法律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